統一或獨立的政治選擇權力--評盛洪<統一比分裂好,和平比戰爭好>

黃春興 1999

 

在連上天則網頁之後,很興奮地下載了茅于軾教授和吾兄關於兩岸統獨之辯的文章。茅教授從人的角度下筆,清楚地區別了統一與征服的不同交易成本,從而指出「統一(必須)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這種真誠於經濟分析的態度,令我們佩服,更值得學習。經濟學之能獨立並超越其他社會科學,不過就是出於尊重個人差異以及願意尋找更低機會成本的兩項堅持。不幸地,兩岸至今還有許多人依舊迷戀著一些「不可妥協的大是大非」、堅持不計較成本的解決方式。誠如茅教授所云,若「鬧到動武,百姓可要遭殃了。所以,百姓要出來說話。」趁著興奮與感動未完全消退之際,同樣是小民的我,也想寫些意見和天則成員及網頁讀者共同討論。       

        我極大部分同意茅教授的觀點,但為了表現一點獨立觀點,容我先討論該文的一句話。茅教授認為反對統一的人是「從他們的局部眼光」去看事情。這句簡潔的話若要完整地寫出來,可能會是這樣:「台灣只是中國的一部份,反對統一的人士只從台灣利益的局部眼光去看事情,而不是從全中國之利益的整體眼光去看事情。」若是,則語病就呈現出來了。台獨人士追求完全地脫離與中國政府的行政關係,因此,台灣利益自然是他們惟一關懷的整體利益,就如同中國的從政者不會去追求美國的利益。因此,除非假設台獨人士也接受「台灣只是中國的一部份」的前提,否則我們就無法論斷他們的眼光是局部的。然而,他們之主張台獨就在於否定這個前提。   

        若不稱其眼光是局部的,是否還可能稱其見解是「誤入歧途」?這兩子句相互獨立,故即使持整體性思考的眼光,其誤入歧途的可能性和持局部性思考的眼光並無二致。只有在瞭解事件之間的因果邏輯、掌握充分資訊、兼顧他人的價值判斷、具備對未來的預知能力之後,論述者才可能避免誤入歧途。不幸地(或許也是幸運地),目前人類的能力與成就離此標準尚有一段遙遠路程。如果我們忽略這不完美的事實,論述者便容易流為不容他人辯駁的指責。茅教授的文章是少見能尊重個人並能體恤一般百姓的論述,但瑕痕依稀可覓。細讀再三,深深感受中國學者在掙脫數千年皇朝制度和大一統思想之後的筋疲力竭。   

當然,盛洪兄絕不敢和茅教授較量,相對地也較容易挑出可質疑的問題。譬如盛兄在《統一比分裂好、和平比戰爭好》一文中指責夏潮學者「經常在他們的討論中發現一些很政治化的詞句」。我猜測這不是指責他們像鸚鵡般學政治人物的口號,而是指責他們忽略思辯邏輯。不幸地,或許文章太長,該文寫到後來也出現類似語氣,如說到:「應該承認一國兩制的提出,這一方案在香港和澳門的回歸上的巨大成功,說明了中國政治領導人具有卓越的政治智慧。」這段話除了忘了澳門尚未回歸中國,也忘了至少得在「具有」兩字之前加入「在處理兩岸關係上」等字之外,其認定「香港回歸上的巨大成功」的判斷也值得討論。   

經濟分析史上曾有過兩件影響經濟學發展的重要研究,分別是史替格勒(G. Stigler)反省美國電力管制之成效的文章,和傅戈(R. Fogel)反省西部鐵路美國對經濟成長之貢獻的著作。它們的重要性,除了前者後來發展成「管制經濟學」而後者發展出「新經濟史」兩新的經濟學學門外,也提供經濟學者檢討歷史事件的思考方向。史替格勒指出:在二十年代,美國實施電力管制諸州的電費費率都較沒有管制諸州為低,因此人們普遍接受政府能有效管制電費費率的觀點。他的貢獻是提出數據加以釐清,指出:實施管制諸州的電費費率在管制之前就已較未管制諸州為低。史替格勒認為造成電費費率差別的因素在於各州的人口密度、水利資源、和所得水準等經濟因素,而不是政府的有無管制。至於傅戈的研究則是指向同時代美國西部鐵路的興建。美國同步出現西部鐵路的興建、西部的開發、經濟快速成長等現象。人們普遍相信興建西部鐵路是美國興起的主因。傅戈質疑這類單線推理的歷史論述方式。他提出「反面事實推論」的分析方法,假設美國當時開發的運輸系統是運河而非鐵路,結果發現美國經濟也依然能快速成長。這兩件經濟分析史上的經驗至少提醒我們:即使香港沒遭受亞洲金融危機的侵襲、即使能在回歸之後繼續保持繁榮,也無法證明香港的回歸是成功的。由於香港之前的亮麗成就,使回歸無法再添增光彩,反而凸顯其效果的蒼白與灰暗。       

思辯上的疏忽可能發生在任何學者身上。寇斯(科斯,R. Coase)在討論燈塔一文中便曾批評過薩密爾遜(P. A. Samuelson)等著名學者的疏忽。借用寇斯的語法,我們可以說:不只是利用市場存在著成本(或稱費用),學者利用思辯邏輯也存在著成本。當成本過高、或者預期利益過低、或者急於完稿時,我們會不經意地採用思辯上的捷徑去取代嚴格的分析。不幸地,環繞在我們周遭而容易取得的捷徑卻大都是錯誤、甚至荒謬。如此思考,我們才能真的瞭解到米塞斯(L. Mises) 會將傳播經濟思想的工作看得和經濟理論的研究一樣重要。   

天則的留言版有一則提到「台獨是少數人的想法」,這也患了同樣的錯誤。在未有正式的公民投票之前,我們無法得知支持者的比例。這不是說民意調查的可靠度太低,而是人都會計算和選擇,環境的變化也就影響到支持台獨的人數。在千島湖事件、導彈事件之後,民調公佈的支持率都曾發生巨大變動。因此,與其猜測或斷定台獨的支持率,實不如以複合句型來描述它可能產生的變化,譬如寫成:當北京對台採行甲種方案(及乙種方案)時,台獨的支持率將轉變成多少。表達方式的轉變不僅有助瞭解自己採行不同策略的預期後果,同時也較容易清楚釐清決策者對後果應負的責任。茅教授明辨統一與征服不同的本意,我相信是要提醒我們:每個人都會對他人加諸的行動有所反應。如果他人的行動在於因應我採行的行動,我便無法推卸對最後結果的責任。當然,人傾向於把自己的行動解釋成被動反應,然後指責對方必須對後果負起一切責任。即使這樣,「被動反應」的一方依然清楚知道自己採行不同反應行動時的相對責任。   

        我們知道,台獨人士是以公民投票的主張來回應「台獨是少數人的想法」的指責。誠然,只要無法取得全體一致的結果,公民投票也存在多數暴力的問題,不論票決區僅限於台灣或包括中國。多數暴力不符合人人平等的民主原則,主張公民投票者必須要先提出保障少數權利的方案。在洛克的政治傳統下,允許自由退出是唯一能保障少數權利的辦法;而當代的公共選擇理論更進一步主張在財政上補助退出者的損失。毫無疑問地,當我們開始學會尊重個人,便會顧及受到票決傷害的少數,也就應該允許他們保有退出的權利。不幸地,不論是台獨人士或是盛兄主張的大中國選區,都跳開了這個屬於民主本質的問題。   

盛兄說的對,社會契約論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而人人平等的前提是政府已經存在。然而,經濟學家在解釋社會契約論時略不同於政治學家。通常,我們視布坎南(J. M. Buchanan)為七十年代崛起的「新社會契約論」者,因為他以經濟分析的角度重新詮釋該傳統。布坎南認為人們在無政府下遲早會發現一種對雙方都有利的行為,亦即:不主動攻擊對方。他稱此為「無政府下的低所得均衡」,並藉此質疑無政府缺乏秩序的說法。只要該均衡能持續一段時日,尚未形成偏激意識形態的初民會試圖與對方達成解除(部份)武裝的協議。他稱此為人類的初次交易:雙方以解除武裝作為交換條件。此一交易的達成率愈高,雙方由低所得均衡提升的福利便愈多﹔更重要地,由備戰釋放出來的勞動力使雙方社會的文明發展成為可能,並經由商品交易進一步增進雙方福祉。換言之,避免暴力不一定要以政府的存在為前提,在無政府下依舊可能實現。或許茅教授所稱的「耐心等待」便是此義?       

布坎南的推理在此也有點毛病,因為他將雙方由暴力相向到初次交易的過程視為社會契約的雛形。我則較喜歡稱此過程為(奧地利學派的)文化演進過程。文化演進學說不同於歷史發展論,因為前者著重於對未來發展採取完全開放的態度,而後者卻從歷史事件的回顧去對未來的發展預加框筐。早在百年前,奧地利學派的孟格(Menger)便曾就其差異與德國歷史學派辯論過。如果我們接受經濟分析的對象是人,而人的行動以未來的考慮多過歷史的眷顧,那麼,任何的歷史理論都只不過在敘述曾經發生過的故事。雖然它能告訴我們「從何而來、為何在此」,卻無法規範我們將「往何處去」。不論馬關條約如何簽訂、不論歷史如何形成,台灣的未來是新生一代自己的未來,不是先祖能為他們預設的未來。   

當然,如果能從合作中分享到部份利得,人都會選擇與他人合作。即使是主張台獨者,他們不也希望結群成黨?同樣地,由人組成的任何團體,除非其內部陷入你死我活的鬥爭或極端意識形態的泥淖,否則依然會反映出其成員對於合作利得的追求。從經濟分析中,我們知道合作的方式可以是異地生產再行交易,未必一定要共同組成一個廠商或公司。寇斯雖然指出廠商的存在是因為有時使用市場的成本過高;但這句話也是說:市場的存在乃是因為廠商的運作未必完全低於市場。如果統一的益處超過獨立,為何還要追求高成本的獨立運動?只是直到目前,我依然未見到能令人悅服的論述。盛兄提到了幾點,如市場與貿易空間的擴大、對其他國家相互抗衡等,但這些論述也無法成為統一的有效理由,因為兩岸只要能簽訂共同市場或共同防禦條約,一如加拿大與美國之關係不就能實現?       

雖然經濟學者偏愛多元競爭的市場機能,但並不等於他們也無條件接受多元獨立的民族國家之政治組織。相反地,幾位我心儀的著名經濟學者都傾向統一,但是,請注意他們的論述。第一位是海耶克(哈耶克,F. A. Hayek)。他在〈聯邦主義〉一文認為聯邦優於獨立國,因為兩個獨立國家可以藉著統一而降低各國政府原先的管制與控制行為。他說:「如果希望一個聯邦組織能夠運作,那麼,所有的政治統制就得減少一些。」第二位是布坎南。他在〈聯邦主義和個人主權〉一文也持近似觀點,認為歐洲各國在組成歐盟的政治改革上「必須建基於最小功能政府的傳統,力行開放的經濟政策」。他們二人的論述都不在於市場規模的擴大或公共財(如國防)的共同分攤上,因為這些屬於新古典經濟分析的規模經濟雖然能隨統一而出現,但是其利得未必補償的了來自管制法規、行政態度不同等巨大的交易成本。只有在能確保更少管制的效果下,統一才能收到降低交易成本和規模經濟雙重利得。於是,緊隨著主張統一的問題是如何確保更少的管制?海耶克和布坎南的答案是一致的,都認為只有聯邦制才可能確保。       

利用交易成本分析統一和獨立的選擇時,我們會發現民族主義者的一項謬論。中國的民族主義者常稱許蔣介石採行的「漢賊不兩立」的隔離政策,因為它仍然奉行「一個中國」,只是各自表態不同。相反地,他們指責李登輝雖然採取開放的政策,卻包藏「一中一台」的動機。長期採行隔離政策之後,兩岸百姓在思想、生活習慣、語言等方面將日益疏遠。結果,「一個中國」的信奉者不斷提高兩岸合作或統一的交易成本,反而包藏在「一中一台」動機下的開放政策負起降低兩岸合作或統一的交易成本。這是表面的反諷,而實質的經濟理論。       

第三位是寇斯。他在〈(論)原富〉一文中提出一個有趣的問題:「美國從英國統治獨立之後,一般美國人的生活是否變得更好?」他的意思是:如果沒有更好,那麼獨立便是錯誤的選擇。他的答案是否定的。他的理由也同海耶克和布坎南一樣:美國宣稱是為了擺脫英國嚴苛的貿易限制,但獨立後不久,美國隨即建立同樣嚴苛的貿易限制。經濟學家畢竟是經濟學家,他們關懷的不是高官巨富,而是一般百姓。對百姓言,來自經濟和政治管制的傷害遠較政治結構直接且深遠。若問他們統一或獨立的選擇,他們只會簡單地問到:「哪一種政治結構的管制最少?」      最後,我願再提一下寇斯重述的一段故事。他說亞當史密斯因不願見到戰爭帶給英美兩地軍民的傷害,曾提議讓英國國會的席位依照各地區(包括殖民地)的財政負擔重新分配。他估算美國當時的經濟產出已經趕上英國,依他的建議,來自美國的國會議員人數將超過英國本土。在內閣制下,英國首相也將會是來自美國的議員。那麼,寇斯問:「誰分得出來政府全由美國議員主持的英國,算是美國還是英國?」   

寇斯這一段話的確值得我們深思。如果統一無法帶給兩岸雙方更大的利益,自然多談無益。但是,如果統一存在多方的利得,那麼,雙方除了設法降低管制外,還得思考統一之後利得的分配方式。明顯地,這不是容易找出的答案(亞當史密斯的建議未必適宜兩岸現況)。兩岸的學者不妨在這兩問題上多花點心思,而不要浪費在統獨爭辯上。   

 

黃春興 1999/12/11

 

附錄:統一比分裂好,和平比戰爭好 

盛 洪 (選自天則內部論文稿1999)

今年713,我應臺灣夏潮基金會之邀,到澳門參加了題爲中國意識與臺灣意識的研討會。大約就在會議召開的前一天,李登輝發表了兩國論,更凸顯了這次會議的意義。儘管會議的發起機構是臺灣的統派,但會議中還是有不少主張台獨的學者。對於我來講,這是第一次與如此多的臺灣學者的直接溝通。使我好奇的是,臺灣學者是用什麽樣的理論來支援他們對兩岸關係的主張。尤其是那些主張台獨的人,他們的理論是否真能成立。儘管我主張統一,但作爲一名學者,我仍認爲統獨之爭有一個不同於軍事力量的學術上的交鋒。並且統一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它需要政治智慧和文化整合的功夫。在這方面,臺灣一些主張統一的學者提出了不少很好的見解。

一、投票範圍先於投票

關於臺灣問題,無論是大陸還是臺灣學者,運用的理論資源主要有三種。一種是馬克思主義,一種是現代西方政治學理論,一種是中國傳統文化。一些臺灣學者,如東吳大學的郭正亮教授,在提出台獨的主張時,使用的是西方政治學的辭彙,似乎這種理論可以用來支援臺灣的分裂主義。但在我看來並不如此。儘管我不是政治學學者,但我多年來主攻制度經濟學,廣義而言,它包括公共選擇理論和有關利益集團的理論(即曼瑟.奧爾森教授開創的集體行動的邏輯”)。它們作爲西方政治學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不能用來支援民族分裂的。

根據西方的政治學理論,國家的起源應有幾種,其中有暴力起源和契約起源。而只有後者才被認爲是有合法性的起源。即只要通過投票,就可以決定是否成立一個獨立國家。那些主張台獨的學者基本上就是運用的這種理論。他們認爲,如果臺灣人願意,他們就可以通過投票決定成立一個獨立國家。但進一步的思考和國際政治實踐告訴我們,這種理論應有限定。首先的問題是,在什麽樣的範圍內投票呢?我們知道,如果投票的範圍不同,投票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例如在前蘇聯,當1991年在全蘇聯範圍就是否保持聯盟進行全民公決時,多數人贊成保持聯盟,而在這前後在各加盟共和國範圍進行同樣的投票時,贊成獨立就變爲大多數(小傑克. F. 馬特洛克,1996,第877 886)。但如果進一步劃小投票範圍,少數派又會變成多數派,如同波黑塞族在波黑議會宣佈獨立後,通過全民公決宣佈了自己的獨立。如果所有範圍的投票都具有合法性的話,投票範圍會變得越來小,整個世界就會陷入連鎖的分裂之中。因此,投票範圍的確定應先於投票。

那麽,什麽決定投票範圍呢?實際上,國家起源的契約論解釋本身存在著一個悖論,即,投票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而在一個無政府狀態下,不可能人人平等,所以投票的前提是存在著一個政府,而如果根據契約論,這個政府正等著大家投票産生呢。因此在現實中,政府的産生並不像教科書中描寫的那樣,是通過投票瞬間完成的。在政府出現之前,必定有一個前政府的政治傳統。而這個傳統是歷史地形成的。它包含了它覆蓋下的人群的所有互動關係(如糾紛、衝突、競爭、合作等等)及其解決方案,尤其是衝突解決方案。隨著這個傳統的演變,國家出現了。因而這個國家的疆域一般由這個傳統的覆蓋面決定。當然地球上不只有一種傳統,一個傳統的地理邊界是傳統與傳統的抗衡中形成的。不幸的是,儘管我們強調非暴力的合法性,但由於在不同傳統之上沒有一個裁決者,傳統之間抗衡的方式往往是軍事對抗。例如,不僅美國的獨立是以對英國的軍事勝利爲基礎,美國的疆域也是通過對印第安人和墨西哥人的暴力對抗而確定下來的。因此,是歷史和文化傳統,而不是某一部分當代人的當下意願,決定了投票的範圍。

二、適用一致同意原則的憲法問題

根據上面的道理,如果有一個決定臺灣是否獨立的全民公決,其範圍就應該是全中國。這不僅是由於大陸和臺灣的中國人都共用著一種大的文化傳統,而且根據公共選擇的原則,任何一項涉及公共事務的投票,只有在所有利益直接相關的人都參加,並且獲得他們的一致同意時,才會有效率,從而也才具有合法性。這就是所謂一致同意原則。應該說,臺灣與大陸對峙的現狀並不是皆大歡喜的,但如果改變這個現狀,走向臺灣獨立,則會對一些人帶來損害,儘管也會給某些人帶來利益。受損害的人包括許多臺灣人,他們自由進出大陸,並在大陸自由定居的權利將被剝奪;甚至在精神層面,他自認爲是中國人的權利,享有中國國籍的權利也被剝奪;不少大陸人也會受到損害,因爲他們將永遠失去了自由到臺灣旅遊和定居的權利,不僅如此,許多由全體中國人共同擁有的財産,如被國民黨轉移至臺灣的故宮博物院的珍藏和大量黃金儲備,也將永遠不屬於中國了。因此臺灣是否獨立,應由全中國人民投票。

換一個角度看,即使在臺灣島內投票,投票所要做出的選擇,也是一個憲法層次的問題。所謂憲法問題,是指涉及到人的基本權利,人的行爲的基本規則和政府主要機構的主要運行程式的問題。如人是否有言論自由,就是一個憲法問題,它不能由任何一個一般投票制定的法律來決定。如果出現了立法機構通過的法案違背了憲法原則,就應該以違憲的名義加以推翻。同樣,改變人的國籍歸屬也是一個憲法問題。它可能産生上面討論過的損害。如果要改變憲法,就要採用一致同意原則,即所有的人都同意,而沒有一人反對。這是因爲,人與人的效用是不可比的,即使一種改變對大多數人有利,但只要損害了一個人,我們也無法判斷給大多數人帶來的利益是否能彌補對一個人的損害。更何況,如果投票涉及的是憲法權利,即人的基本權利,就更沒有理由採用多數主義的原則。當然在現實中,一致同意原則由於要求過於嚴格而無法操作,但仍然要求有關修改憲法的投票要超過一個相當高的比例,如四分之三(這是美國議會修憲的法定比例)才有效力。

三、官意,還是民意?

關於投票制度的另一種研究,曼瑟. 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的邏輯告訴我們,由於利益集團的存在,他們通過院外活動,可以影響代議制的公共選擇過程,使之偏離大多數人民的利益。不同利益集團影響力的大小,往往與集團內的人數成反比。人數越少,通過院外活動改變法律和管制規則、使之有利於自己所帶來的單位利益越大,同時人數越少,越容易聯合起來。所以在代議制的情況下,經常有可能多數服從少數,尤其是當這些少數人利益集團具有政治優勢的時候。因此就會有一種可能性,少數人利益集團打著民意的旗號以牟其私。

儘管我很注重主張台獨的學者理論層次的討論,但不幸的是,我也經常在他們的討論中發現一些很政治化的詞句,而這些詞句與李登輝及其他主張台獨的臺灣政治人物的言詞頗爲一致。如中共一個中國的主張是要矮化我政府爲地方政府統一就是吞併臺灣一國兩制就是將臺灣變爲香港一樣的地方政府,等等。這些說法似乎與中國大陸的臺灣政策的目標相差甚遠。一國兩制不僅意味著要保留各自的原有制度,而且還意味著本地人的高度自治。根據鄧小平的說法,臺灣的自治要高於香港的自治,即臺灣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因此根本談不上吞併臺灣,也不可能出現大陸人會派接收大員對臺灣人進行壓制的情況。而所謂地方政府云云,則和老百姓的利益無關,只與某些以政治爲專業的人的沈浮相關。當今世界的大多數國家都存在多級政府結構,人民的福利不會因爲自己所屬地方的政府升格爲中央政府而有所提高。因此,關於所謂矮化的說法,讓人們懷疑並不是民意,而是官意,是臺灣某個政治利益集團的意願。

當然正如奧爾森早已指出的那樣,任何少數人的利益集團爲了能夠獲得大多數人的支援,往往將一已之私,說成是符合大衆利益的事情。如一個産業爲了增加自己的利益主張對進口商品增收關稅,卻可以打著保護民族工業的旗號。同樣地,以李登輝爲首的政治利益集團也可以將自己的政治利益說成是爲臺灣人民謀福利,因而將官意與民意混淆起來。更進一步,在他抛出兩國論挑起與大陸的衝突後,又可以全體臺灣人爲人質與大陸抗衡。這意味著,如果遭到失敗,則大多數臺灣人會同樣受到損害,但一旦成功則只有他和其利益集團中很少的一些人獲益。用經濟學的術語說,這是巨大的政治上的道德風險;即自己獲益,而讓別人承擔成本。

四、台獨缺少獨立性

應該承認,獨立是一個美好的字眼,它經常激起人們的正義感和同情。但正如所有美好事物都可以被用來爲罪惡的目的辯護一樣,臺灣獨立這個字眼從一開始就缺少真正獨立的精神。當把臺灣問題放在國際政治的大背景下,當我們從更爲長遠的歷史角度來看問題,臺灣獨立從來就不是獨立於外來勢力的影響的。夏潮基金會的毛鑄倫先生在他的論文試論中國意識在臺灣的困境與臺灣意識中的外力因素中指出,臺灣的統獨之爭,就是中國自近代以來與西方強權抗爭的一個組成部分,臺灣獨立的主張始終擺脫不了與美國某些利益集團的國際戰略的關係。他指出,1995年下半年以來迄今的兩岸關係,在臺灣這一邊的表現,其實是克盡其扮演或充當美國棋子的角色罷了。”(1999,第608)

即使我們在政治上很中立,從經濟學的角度我們也能看到,當一個國家的一部分要分離出去時,很顯然會對這個國家、包括分離的部分造成損害。首先是,當一個國家分裂時,領土自然會分割開來。無論人民在分裂的哪一部分,都會減少自由旅行和遷徒的空間。而空間則是人們進行經濟活動及生活的最重要的資源。當空間較大時,國內統一市場就會較大,分工和專業化就會更爲深化,效率就會較高。這就是歐盟爲什麽要走向政治統一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對一個正常國家的分裂,實際上就是在損害這個國家的福利。第二,當分裂導致國家的規模變小以後,顯然減少了相對於其他國家的抗衡力量。在沒有一個世界政府的情況下,國與國的糾紛和衝突往往還要借助於國家力量。第三,分裂往往會産生分裂雙方的敵意,這使得雙方更依重武力互相抗衡。這樣一來,它們就會將更多的資源用於軍事。這不僅消耗了原本是一個國家人民的實力,而且也爲那些有武器製造優勢的強權國家的軍事工業提供了新的訂單。因此,僅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某些外國也願意看到一個國家的分裂,它們因此會將支援分裂作爲自己的國際政治戰略的一部分。

臺灣的事實也確實如此。甚至臺灣獨立的主張,最初也是由某些美國人提出的;有些台獨意識又是日本統治時期皇民化的結果;所謂“50年的兩岸分治,也是因爲美國的武力介入造成的事實。我們當然不否認有些人的台獨主張沒有任何外力的影響,但如果台獨確實與某些外國的國際戰略相吻合,獨立的主張本身就會被褻瀆,它最終要靠對一些強權國家的依附來實現。因此,獨立就走向了它的反面,即依附。

五、臺灣問題的歷史正義

回想幾年前,馬關條約簽訂100周年之際,一些台獨分子到日本去請願,要求日本政府支援他們的台獨運動。這使我大爲驚訝。原來在他們心目中,臺灣獨立的歷史合法性起源於馬關條約。而在我看來,這不僅無異於認賊作父,而且是對歷史正義的褻瀆。

從二戰以後國際社會達成的有關國際正義的原則來看,馬關條約所依據的規則,是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強權政治規則,它不僅承認侵略和國際掠奪的合法性,還承認依據這種侵略所獲得的報酬”(如割地與戰爭賠款)的合法性。中國除了割讓了臺灣,還向日本賠款兩億兩白銀。這種國際規則激勵了民族國家競相擴張軍備,進行武力競爭。其結果,一方面,是一些國家的福利增進是以另一些國家人民的更大災難爲代價,如馬關條約之後,中國人民承受了更爲沈重的稅賦,中國政府的財政從此破産,爲了償還因賠款而欠下的債務,使中國失去了在海關自主權。更不用說在這樣的背景下的社會體系崩潰導致的戰亂和饑荒。在另一方面,強權之間武力和軍事競爭最終導致了空前慘烈的兩次世界大戰。出於對這一悲劇的反省,國際社會才最終修改了國際政治規則。侵略被認爲是非正義的,殖民主義也是沒有道德基礎的,一個國家也不能憑藉戰爭來獲得收入。儘管在這之後還有冷戰,還有局部戰爭,這一修改究竟減緩了社會達爾文主義競爭的壓力,開啓了走向世界和平的努力。更爲重要的是,它爲這個世界提出了一個有關國家間關係的歷史正義的觀念。二戰以後,臺灣向中國的回歸,不僅因爲中國是戰勝國之一,在國際規則意義上,這是歷史正義的伸張。就象被人掠奪的東西要物歸原主,被拐賣的孩子要回到母親的懷抱一樣。

同理,馬關條約這個叢林規則的産物,也不能證明臺灣應該獨立。爲了證明台獨的歷史合理性,一些台獨分子不去遣責日本對中國的侵略,反而將臺灣的割讓看成是中國政府的罪責。他們指責清朝政府抛棄了臺灣。這樣,臺灣即使不再是日本的殖民地,也不應該回歸中國。這種理論似乎是說,被掠奪者要爲他被掠奪承擔責任;掠奪者一旦被抓住和被制裁,掠奪之物也不應該歸還被掠奪者。在任何社會中,這樣的規則不會導致公正和效率,也不會有社會正義;同樣,在國際社會中,也使歷史正義不復存在。

當然,在臺灣被割讓之後,臺灣人民對日本帝國主義進行了反抗,並且經歷了一段苦難的歷程。任何人都不能無視這一點。但如果從近代以來的大的歷史背景來看,臺灣人民的苦難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苦難的一部分。中國唯一的錯誤是她過於仁慈和不夠強大。自馬關條約以後,大陸中國人也經歷了不亞於臺灣人民的苦難。其中最爲深重的,就是日本受到馬關條約的鼓勵而發動的長達八年的侵華戰爭。兩岸都有悲情。這樣的悲情意識,本應會更進一步凝聚兩岸人民的文化感情,卻不會成爲疏離的原因。

六、文化疏離與文化整合

在一系列的台獨主張中,走得最遠的,莫過於從文化上將臺灣從中國分離出去的理論。例如,淡江大學的施正鋒教授指出, 由於臺灣與大陸分離了將近五十年的時間,已經形成了不同于中國文化的臺灣文化,在臺灣正在形成了一個新的民族”(1999)。如果施教授的邏輯真能成立,也許是台獨的最有力的依據。因爲在公共選擇理論中,文化差異性是導致投票程式失效的一個重要因素。

但是當我們談論文化問題時,我們就不可能以小於100年爲單位來計算。因爲一個博大精深的文化,是長時期歷史積澱的結果。它包含著世世代代人們的智慧,凝聚著試錯過程的曲折,也付出了艱辛甚至流血的代價。對於後代人來說,一個優秀的文化傳統相當於前輩遺傳下來的財産,一個免費的社會資本或公共物品。事實是,臺灣和中國大陸同時作爲中華文化的繼承者,受益于成長了五千年的文化。即使在臺灣與大陸對峙的五十年中,臺灣人對中華文化進行了重大變革,也只能說與同時的大陸文化有了某些差異,而不能說臺灣文化不同于中國文化。中國文化不僅是一個地域概念,更是一個歷史概念。它在臺灣的五十年的支流,不足以用來否認五千年的根源。即使象孔子和耶穌這樣的文化英雄,也不能說他們獨創了文化。沒有夏商周三代文化,也就沒有儒學;沒有猶太教,也就沒有基督教。如果認爲可以獨創文化,使用了大量的文化傳統的材料而不自覺,則有點過於自大了。

更何況,如果證明臺灣有一個不同于中華文化的文化的目的,是爲了臺灣的分裂,則這種所謂的文化創造就違背了迄今爲止的文化英雄們的基本宗旨,即促進文化的整合,同時保持不同地域文化的獨特性。文化英雄們不僅有著促進社會福利的功利目的,而且有著仁慈寬厚的道德追求。如果利用文化手段是爲了製造人們在感情上的疏遠和對立,就根本違背了文化之爲文化的本質,結果就是反文化。

七、文化中心與文化邊緣

顯然,臺灣學者無法回避中國文化的問題。在另一個極端,又有一個臺灣與大陸誰更中國的問題。例如海洋大學黃麗生教授在其論文正史中分裂時代的中國’”中指出,中國一詞包含了三層含義,一是政權的正統性,一是地理的中原地位,一是禮樂文化傳統的繼承者。當中國在政治上統一之時,這三層次的中國概念是重合在一起的,但當分裂之時,這幾個中國概念就可能互相分離。例如,在三國時期,雖然曹魏政權脅天子以令諸侯,佔據地理上的中原地位,但蜀國的劉皇叔卻似乎有更多的皇室血統和中華禮樂文化的傳承;在南宋時期,雖然南宋偏安長江以南,卻也以中華文化的正統自居,而女真人的金國因據有中原也稱中國。在黃教授看來,當今中國大陸與臺灣的對峙也是一個新的分裂時期。儘管大陸中國佔有中原,但從文化角度看,臺灣似乎繼承了更多的中華文化(1999,第146206)

應該承認,黃教授的說法有些道理。在中國大陸,發生過剿滅中華文化的黑暗時期,即文化大革命;在大陸的教育中,中華文化傳統的成分要少於臺灣的教育讀本;甚至在中文的運用上,臺灣的平均水平也要高於大陸。但也應看到,這樣的結果也有某些歷史因素使然。從整個中華文化的角度看,對傳統文化的過激批評以至抛棄,與近代以來中西文明的互動或衝突相關。中國文明作爲一個整體,要在西方文明建立的規則下立足,就必須至少是暫時抛棄強調天下主義、不尚武功、與人爲善的中華文化,而接受西方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現在看來,承擔此一重任的是中國大陸。其代價就是較少地保留了中華文化傳統。而臺灣,由於在冷戰格局下接受了美國的庇護,則無需承擔此責任,反而有空間弘揚中華文化了。這雖然是一個歷史的諷刺,卻又是中華民族之幸。沒有中國大陸在經濟、政治和軍事上的崛起,就沒有中華文化復興的機會。儘管臺灣發展中華傳統文化的寬鬆空間是由中國大陸的存在而産生的,無論如何,它爲中華文化保留了傳統。從這個意義上講,此一時期對峙的不同部分,其實在爲中華民族的再度統一和繁榮創造條件。

當然我們也理解,在誰更中國的議論背後,是有關文化邊緣的焦慮,即擔心統一會使臺灣論爲中華文化的邊緣地帶。但這種擔心過慮了。實際上,文化邊緣和文化中心從來就不是固定的,它們經常互換位置。在文明發展史中,是文化邊緣、而不文化中心起著更爲決定性的作用。這是因爲,文化中心由於處在文化的優勢地位而較少變革的動力。而處在邊緣的文化,由於最先接受其他文化的衝擊和交流,反而更容易激變出新的更有生命力的文化變型。一個文明,只有不斷地變革,才能保持長盛不衰。延續五千年的中華文明,多是由於邊疆少數民族的入主而保持其原始活力的。商是東夷,周起於西岐,秦爲西部蠻族,唐李王朝則有鮮卑血統,而後又有女真人的清王朝。在世界近代史中,歐洲邊緣的英國和亞洲邊緣的日本,則是文明邊緣成功創新的極好例證。毫無疑問,在中華文化的結構中,臺灣的這種所謂的邊緣地位,恰恰蘊含著優越的創新潛力。事實上,在中華文化與西方文化的融合方面,在經濟發展、尤其是高新技術産業發展方面,在政治制度民主化的探索方面,臺灣都能爲中華民族全體作出卓越的貢獻。正如臺灣大學的陳昭瑛教授所比喻的那樣,臺灣就面向大陸而言是,就面向太平洋而言,則忽焉在。臺灣儒學的文化尋根,應該可以帶領我們前往整個中國儒學的後山,這後山可能是另一個前哨。”(1999,第402)

八、維護統一的西方智慧

既然在西方的政治文化中,民族國家的統一是一個先于甚至高於投票程式的政治理念,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中,就充滿著解決分裂問題的政治智慧,具體表現爲運用現有政治制度框架對分裂的解決方案。比較典型的例子,一個是美國的南北戰爭,一個是加拿大的魁北克問題。

儘管南北戰爭的爆發反映了美國政治制度的重大缺陷,即投票制度不能解決在政治上的尖銳對立,但南北戰爭的爆發說明,戰爭仍然可以作爲維護憲法的最後手段,從而具有合法性。這當然並不意味著可以輕易發動戰爭,也不意味著戰爭本身與憲法原則和以投票爲主要形式的政治制度沒有矛盾。值得我們借鑒的,是美國人在將戰爭結果納入到憲法原則和民主政治的軌道之中的政治藝術。北方人作爲勝利者佔領南方以後,他們的合法性不是沒有可質疑的地方。戰爭是手段,但至少在國內,戰爭並不自動帶來合法性。戰爭導致了南、北雙方的進一步的仇恨,如果戰爭結束後立即進行投票,大多數南方白人還是會反對聯邦,主張分裂。爲了解決這一問題,以共和黨爲主的美國國會提出了南方各州重建的政治程式。首先是將南方叛亂的各州降爲准州,文職政府被置於軍管當局的控制之下。只有當這些准州召開新的制憲會議,通過包括黑人公民權的新憲法,並且批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主要內容是保護包括黑人在內的所有美國公民的權利)後,才能重新成爲正式的州,並且有權回到聯邦國會。那些參加過叛亂的分子,或者被(暫時)剝奪了公民權而無法參加選舉,或者在簽署承認錯誤的聲明、並宣誓效忠聯邦以後,才能獲得選舉權。這樣的安排避免了分裂勢力通過投票程式東山再起。儘管經過了若干反復,並且是在聯邦軍隊的強大壓力之下,南部叛亂的各州最終還是通過了新憲法和美國憲法第14案,從而再度成爲美國正式的州,最終完成了從戰爭狀態回歸民主政治制度的過程(可參看詹姆斯. M. 麥克弗森,1994,第225-286)

魁北克問題實際上是英、法兩大帝國在北美爭霸的歷史産物。以法國移民爲主要人口的魁北克省最終留在了加拿大,與法國的軍事失敗有關。但魁北克的講法語的分裂主義者仍然企圖通過投票程式獲得獨立。最近的一次,即1995年的全民公決,主張留在加拿大的人只以微弱的多數獲勝。然而在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裁決,認定魁北克省沒有依據憲法或國際法的權利單方面脫離加拿大,即不經談判的分離。”(BBC News, 1998)這意味著,加拿大並不承認魁北克人投票獨立的合法性。儘管英、法兩族的加拿大人在文化上有很大差異,但仍然可以用現代的憲法制度的框架保證加拿大本身的統一。當然結果怎樣,我們還要拭目以待。

九、精確制導的反分裂的司法手段

儘管有美國的先例,我們並不認爲維護中國的統一需要發動一場戰爭,儘管使用武力打擊任何叛國的犯罪行爲是一個合法政府的權力。如果我們前面的分析沒有錯的話,臺灣的分裂只對少數人政治利益集團有利,大多數人將只會在統一與分裂的對抗中被李登輝等人當作人質。一旦發生戰爭,最有可能受損害的,是臺灣的老百姓。不僅如此,戰爭還會使兩岸的老百姓互相仇視,使臺灣人民從心理上真的走向分裂。因此,解決臺灣問題的核心政策,應是將懲罰準確地加在那些製造分裂的人身上,同時保護其他無辜的人民。

在任何一國之內,政府都有權力懲罰罪犯。在現代社會中,這種懲罰只涉及到罪犯本人,而不會殃及他人。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中,叛國都被看作是一種犯罪。我國憲法第28條也規定,國家有權力鎮壓叛國活動;我國刑法第102條和103條,也規定了對危害國家主權、分裂國家的罪行的懲罰。我國既然宣稱我們是法治國家,我們就要拿起法治的武器。原則上,我國法律可以適用於臺灣。但是實施這些法律有很大困難。第一,就是企圖推行分裂的人,將自己的主張誇張爲許多人的意願,從而混淆分裂罪行與一般傾向的區別;就象一些罪犯動持人質一樣,給準確懲罰罪犯製造了困難。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還不能在臺灣島內被實際實施,似乎也不可能對已經定罪的罪犯執行懲罰。

爲了使用法治武器遏制臺灣的分裂,就必須創造性地發展這個武器,並且靈活地加以運用。一個設想,是針對臺灣的特殊情況,對叛國罪或分裂國家罪加以詳細說明,如臺灣什麽級別的政府官員的什麽言論構成叛國罪(如李登輝的兩國論”),什麽樣的行爲及其後果構成分裂國家罪(如臺灣某些人推行的修憲”),等等。這種詳細說明應以立法的形式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出臺,如刑法中有關臺灣問題的特殊條款,或最高法院對分裂國家罪的解釋。根據這樣的詳細說明,我們就可以對特定的推行分裂的個人進行訴訟,通過司法程式對這些個人定罪。儘管對被定罪的個人暫時無法實施懲罰,但第一會産生心理上的震懾作用,使他們在推行分裂時有所顧忌,第二可以通過與所有邦交國和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封殺他們所有的在國外的活動。當然應該強調的是,這種司法操作應準確集中在極個別的人身上,從而構成了精確制導的反分裂手段。實施這樣的手段,我們就有可能在避免使用戰爭手段的同時,獲得維護國家統一的實效。

十、走向統一的政治智慧和文化精神

 

我們雖然強調臺灣文化是中華文化的一支,我們也要看到臺灣在經歷了50年的日本統治和50年的兩岸對峙,與中國大陸在實際上的和心理上的差別。儘管我們肯定統一的價值,我們必須正視統一的艱難。中華文化本身不僅具有統一的趨向,更有意義的是,她包含了豐富的實現統一的政治智慧和文化精神。中華文明的形成本身,就是這種智慧和精神的結果。

不少對中國上古史的研究指出,中華文明的最初形成,主要依賴於不同部落在文化上的互相包容和妥協,以及巧妙的政治安排。最爲直觀的例子,就是龍作爲整個中華民族的圖騰,是由許多部落的以鳥獸爲主要形式的圖騰有機整合的結果。在上古時代,圖騰是一個部落文化宗教的核心標誌,在圖騰整合的背後,是一系列複雜的文化與政治整合過程。衆多鳥獸圖騰整合爲龍意味著,第一,不同部落的文化宗教整合爲一個新的整體;第二,各個部落在這個整體中仍然能看到自己的圖騰文化;第三,在自己部落中,仍然保持著自己文化的個性。這恰是中華文化的基本特點。一方面,中華文化有著大一統的追求;另一方面,她又能最大限度地包容地域性的文化保持個性。例如直到非常晚近的時期,我們仍然能在許多村莊看到非常原始的社日活動,而這些活動甚至是幾千年以前的圖騰崇拜儀式。通過圖騰的整合,中華民族也實現了在政治層面的整合。因爲正如一些學者指出的那樣,在上古時代,政治上的安排是借助於原始宗教的形式實現的。由於圖騰的整合,出現了中國最初的國家(可參看張岩,1999)

如此這般形成的中華文明,也自然帶著形成過程所賦予她的品質,即文化上的寬容精神。在保羅.布羅代爾的名著,《15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中,有一個很有趣的例子,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華文明的這種精神。他發現,在全世界有兩種家具形式,一種是高層家具,即如我們今天看到的桌子椅子等;一種是低層家具,即如在鄉村經常見到的矮凳子和炕桌等。這兩種形式分佈在不同的地區。例如高層家具主要分佈在歐洲,而矮層家具主要分佈在伊斯蘭國家、南亞國家以及日本等,只有在中國,同時使用這兩種式樣的家具(1992,第337-345)。這樣一件與日常生活有關的小事,卻說明瞭中華民族內在地具有一種包容精神,她的一國兩制的思想源遠流長。這樣一種文化精神,將會在我們今天彌合大陸與臺灣的文化距離、創建走向統一的政治框架方面,提供有益的啓示。

十一、統一是對懂得如何統一的人的回報

毫無疑問,臺灣問題是今天擺在中華民族面前的一道難題。但是我們應當承認,在中國的統一道路上出現諸如兩國論之類的問題又是可預料的。畢竟在我們面前,有著由臺灣海峽和100年歷史構築的鴻溝。經驗告訴我們,即使是兩個企業合併,也有一個文化整合的痛苦過程。因此,我們應該將臺灣問題視爲中華民族在當今世界上所遇到的可預料的挑戰。它將是對我們這個古老民族的政治與文化智慧的考驗。只有經受住這一考驗,中華民族才能證明自己有資格在這個世界上重新崛起,有資格成爲其他文明在解決類似問題時仿效的榜樣,從而爲這個世界作爲更大的貢獻。

統一是件好事,但統一只是對懂得如何統一的人的回報。雖然我們不能否認,戰爭是維護統一的最後手段,但無論如何,戰爭的代價是巨大的。在某種意義上,戰爭也是某些推行或鼓勵分裂的人所期待的後果。對戰爭手段的使用,往往說明人們在提出和平的政治解決方案方面江郎才盡。實際上,只要我們對臺灣多作考察,只要有更多的民間與政治機構的交往,如夏潮基金會所作的那樣,我們就可以發現對臺灣問題有著豐富的和巨大的政治解決空間。應該承認,一國兩制的提出,這一方案在香港和澳門的回歸上的巨大成功,說明了中國政治領導人具有卓越的政治智慧。但面對更爲複雜的臺灣問題,我們應該創造性地發展一國兩制的構想。

對於中國大陸來說,既然我們堅信統一會給兩岸人民帶來好處,就應該給臺灣人民以顯示這些好處的充分資訊,也應該在政治方案中包括臺灣人民的意志,在文化方面充分尊重臺灣人民的情感。在另一方面,如果努力不僅來自大陸,而且來自臺灣,我們就更容易實現統一的目標。對於臺灣政治家來說,如果只將臺灣的前途設定爲獨立,或者是不真誠,或者是缺乏政治想象力。臺灣完全有可能、並且應該在實現與大陸中國的統一的同時,增進臺灣人民的福利。我們期待著真正對臺灣人民負責、並且富有政治創造力的臺灣政治家。

我想,只要我們積極吸納其他文明的政治智慧、繼承中華民族的文化精神,我們將會創造出實現統一的新的政治形式和文化形式。到那時,這套解決方案不僅爲中國帶來統一這樣的回報,而且作爲化干戈爲玉帛、用和平方式解決本來可能用戰爭手段解決的複雜政治問題的典範,爲化解世界其他地區的類似衝突作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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